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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和平台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放管服”要求,坚持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大事,坚持分类支持、讲求绩效,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项目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类别与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础研究计划。立足人才培养和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化重大科技问题、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目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针对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进行系统部署,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支撑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我省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共性和社会公益性重大问题等,围绕研发链部署创新链,重点支持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应用示范的有机衔接。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四)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深化科技金融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成长进行全过程培育支持。引导全省各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引导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综合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和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

(五)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优化布局我省科技人才、科技平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科研工作,提高全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项目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省对下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滇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州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滇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州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规申报项目实行责任倒查制,并追究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六)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分批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五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云办发〔20179号文件,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含通过通信、网络方式进行的专家咨询)。

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3000元;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2000元;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1000元;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800元。

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00元。

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200元。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及项目较多的承担单位要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为货币资金,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原则上实行分类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预算调剂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加(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参加(合作)单位需要调剂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剂,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7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115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2号公告)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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